2021年6月23日3时左右,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火灾报警:位于大朗镇蔡边社区宗兴街2号一出租屋发生电动车起火。大朗消防大队立即调派中心消防站、巷头和犀牛陂分站赶赴现场紧急处置。
火灾于当天4时12分被完全扑灭,火灾烧损房间部分电器设备、电气线路、生活用品以及一辆电动自行车,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该起火灾的起火建筑为1栋出租屋,起火区域位于该屋内,过火面积约2平方,起火物为1辆停放在房间阳台充电的电动自行车。
经火灾事故调查,起火原因为电动自行车长时间充电(从22日晚21时至23日3时45分一直处于充电状态)导致电动自行车故障引发火灾。
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该出租屋租户郭某(起火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因缺乏消防安全意识,在租住的房间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并长时间充电。导致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引发火灾。
其行为构成过失引起火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大朗消防大队已将该起过失引起火灾的案件移送镇公安分局,对当事人郭某实施行政拘留。
消防大队后续将对该起火灾的属地社区和出租屋业主、二手房东进行警示约谈,督促其落实好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建筑场所消防安全主体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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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充电
相关法律规定
据2021年2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定》。
第三十条规定: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禁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禁止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法律责任
1、凡在建筑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阻碍安全疏散行为,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五百元罚款,并强制清理。
2、凡居民小区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凡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存放、充电引起火灾事故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规定: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或者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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